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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6條

第 四 章 申請程序
申請設置經營加油站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建之核准: 一、申請書。 二、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或公司籌備處申請經營加油站業務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核符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或經核符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四、經建築師核章之加油站平面配置圖。 五、設站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設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且依有關法令規定須經核准始得供作加油站使用者,並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一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現場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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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使用前條規定之土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應檢具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11條申請人應憑前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第24條在離島、原住民族地區或同一鄉(鎮、市)內無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及先申請加油站之地區申請設置加油…

「申請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加油站經核准籌建後,應於核准次日起三年內完成各項營運設備,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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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