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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8條

同時設置加油站及兼營加氣站業務者或已開業加油站兼營加氣站業務者,其加氣站部分應符合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 第九條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之限制規定,於申請兼營加氣站業務時,不得逾三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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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