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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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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則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經營加油站之營業主體如下:一、依公司法設立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事業。二、經核准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第3條本規則所稱加油站係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第5條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加油站之站名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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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