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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 第2條
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第2條
助產機構供照護產婦及新生兒使用之空間,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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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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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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