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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於廣播電視事業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出版事業為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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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