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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5條

動員實施階段,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不得記載錄製下列內容: 一、危害社會治安、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事項。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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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