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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 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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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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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