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物保護法 › 第20條

動物保護法 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動物保護法 全文第20-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