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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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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23條
藥廠應執行全部藥品之下列相關確效作業。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完成國內工廠登記或國外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登記之藥廠,不在此限: 一、滅菌過程。 二、水系統。 三、清潔。 四、分析方法。 五、製程。 六、最終滅菌。 七、空調系統。 八、電腦化系統。 九、無菌操作。 前項確效作業全部完成之藥廠,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檢查合格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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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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