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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 第22條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22條
溶液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溶液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
第五條
之規定。 二、微生物限量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規定之微生物限量範圍內。惟點眼用液劑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細菌及黴菌。 三、酸鹹度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之規定。 四、防腐劑含量測定:添加防腐劑之液劑須行本項測定,其含量須在規定限度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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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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