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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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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47條
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
第七十二條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二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項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情形,勞工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者,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 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之一
或本法
第四十二條
規定選定之工會,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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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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