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動基準法 › 第57條

勞動基準法 第57條

第 六 章 退休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AI 白話解釋

「退休」的其他條文

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第54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前…第55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第56條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第58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
← 第56條看 勞動基準法 全文第5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