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動基準法 › 第72條

勞動基準法 第72條

第 十 章 監督與檢查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監督與檢查」的其他條文

第73條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第74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
← 第71條看 勞動基準法 全文第7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