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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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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8條
第 一 章 總則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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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第6條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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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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