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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第43條

第 五 章 罰則及附則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附註」:本法尚未命令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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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及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9條雇方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時,對於勞動者應給予各該預告期間之報酬,作為解約賠…第40條勞動者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致影響生產或工作停頓時,對於雇方有賠償損害之責…第41條雇方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得處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第42條勞動契約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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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