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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所定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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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