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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動檢查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勞動檢查員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其專長及任務之特性指派,執行第四條所定之職務。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特制定本法。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動檢查機構:指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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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