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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辦事細則規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的組織、業務、權責及辦事程序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勞動力發展業務推動順暢。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2-14・共 1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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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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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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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一、綜合規劃科。 二、訓練推廣科,分二股辦事。 三、自辦訓練科,分九股辦事。 四、就業促進科。 五、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六、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 七、秘書室,分二股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本分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勞動學苑、七個就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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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綜合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運籌策略與措施之規劃及擬訂。 二、綜合計畫之先期規劃、擬訂、管制、考核及評估。 三、區域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與跨國勞動力相關資訊之蒐集、統計、分析及運用。 四、參訓學員、民眾申訴案件與為民服務行政革新方案之編訂及推動。 五、業務行銷、宣導、新聞發布與媒體聯繫之規劃及協調。 六、出版品與刊物之編譯及發行。 七、經費預算之編列、彙整及管考。 八、志工業務之規劃、招募、管理及訓練。 九、國際合作訓練之研擬、推廣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跨國勞動力之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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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訓練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結合區域資源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 二、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 三、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之推動。 四、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查核及督導。 五、區域職業訓練資源之開發、輔導、運用及評鑑。 六、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之補助。 七、結合區域資源推動區域相關產業人才訓練。 八、訓練品質規範及職能課程之推廣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職業訓練之推動、服務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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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自辦訓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自辦職前、在職進修訓練計畫之研擬與招生、甄試、教學及考核。 二、職業訓練師資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 三、各項合作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四、教務規章之研擬與訓練職類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五、訓練場地與機具設備之規劃、維護及安全衛生管理。 六、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法與教具之開發及運用。 七、技能檢定、競賽之辦理與技能競賽之推廣及選手培訓。 八、學員學籍之管理。 九、學員受訓滿意度之調查及統計分析。 十、其他有關自辦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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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就業促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 二、聘僱外國人前國內招募之督導與協調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業務之辦理。 三、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與資遣通報之勾稽及查核。 四、短期就業之促進措施。 五、就業服務據點之規劃及管理。 六、創業協助。 七、其他有關就業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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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輔導及職業心理測驗之辦理。 二、一般簡易諮詢、深度諮詢及職業訓練諮詢之服務。 三、個案管理及轉介服務之辦理。 四、各項獎(補)助津貼之給付。 五、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之督導及協調。 六、就業促進研習活動之辦理。 七、其他有關諮詢服務及給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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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定對象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推動。 三、多元就業開發業務之推動。 四、學員生活、學習及心理之輔導。 五、學員相關登記、醫務、膳食等業務之辦理與宿舍之管理及維護。 六、學員就業輔導與追蹤服務之研擬及執行。 七、學員之保險及退訓賠償。 八、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九、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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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科、室、勞動學苑、就業中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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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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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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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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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勞動學苑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光休閒職類職業訓練之辦理。 二、國際合作職業訓練業務之辦理。 三、協助提供技能檢定入闈場地之服務。 四、提供場地租借及各類勞工教育研習訓練服務。 五、觀光商務實習旅館之辦理。 六、其他有關勞動力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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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就業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媒合服務。 二、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推廣、諮詢及推介相關業務之辦理。 三、就業保險失業之認定。 四、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 五、轄區資源網絡之建立及推動。 六、各項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七、其他有關就業中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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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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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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