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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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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本部主管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之投資管理業務。二、各基金之投資政策…第4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財金…第6條本法施行前,原勞保局隨業務移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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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