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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組織法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動政策規劃、國際勞動事務之合作及研擬。 二、勞動關係制度之規劃及勞動關係事務之處理。 三、勞工保險、退休、福祉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勞動基準與就業平等制度之規劃及監督。 五、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檢查政策規劃及業務推動之監督。 六、勞動力供需預測、規劃與勞動力發展及運用之監督。 七、勞動法律事務之處理與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八、勞動統計之規劃、彙整、分析及管理。 九、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之調查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勞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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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第4條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5條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勞工保險局:執行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及勞工退休金…第6條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第7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勞保監理會)移入之…第8條本法施行前,原勞保監理會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第9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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