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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年齡之計算,均依戶籍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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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一、保險人、勞動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所用之帳冊…第69條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一、保險人、勞動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所用之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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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