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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6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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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8條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一、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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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