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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8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5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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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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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