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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58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8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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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5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4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指同時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
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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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57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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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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