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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 第44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44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四 節 醫療給付
醫療給付不包括法定傳染病、麻醉藥品嗜好症、接生、流產、美容外科、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輸血、掛號費、證件費、醫療院、所無設備之診療及
第四十一條
、
第四十三條
未包括之項目。但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輸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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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39條
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
第39-1條
為維護被保險人健康,保險人應訂定辦法,辦理職業病預防。前項辦法,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40條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申請診療。
第41條
門診給付範圍如左: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二、藥劑或治療材料。三、處置、手術或治療。前項…
第42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由其投保單位申請住…
第42-1條
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職業傷病醫療書單…
第43條
住院診療給付範圍如左: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二、藥劑或治療材料。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第45條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住院日數超過一個月者,每一個月應由醫院辦理繼續住院手續一次。住院診療…
第46條
被保險人有自由選擇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療之權利,但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47條
(刪除)
第48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領取醫療給付者,仍得享有其他保險給付之權利。
第49條
被保險人診療所需之費用,由保險人逕付其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第50條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各級公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應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各投保單位…
第51條
各特約醫療院、所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診療費用,應依照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
第52條
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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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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