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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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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76條
第 七 章 附則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
第五十九條
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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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74條
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74-1條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
第74-2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
第75條
(刪除)
第76-1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
第77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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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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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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