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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2條

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原勞保監理會 )現職人員,於勞動部組織法施行之日轉任勞動部,與原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原勞保局)現職人員,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組織法施行之日轉任勞保局,及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組織法施行之日隨業務移撥職安署或基金運用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 現職人員具有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所定之轉任資格者,得選擇依該辦法轉任,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 現職人員得以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選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辦理銓敘審定。 現職人員選擇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轉任時,得比照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認定職系專長。但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以及前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修正施行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者,不適用之。 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轉任後,如調任其轉任或移撥機關以外行政機關時,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銓敘審定之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及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及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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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現職人員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者,應就其經原勞保監理會、原勞保局核定職等薪級,依所附勞工保險監…第4條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第5條現職人員由原勞保監理會、原勞保局造具名冊,經勞動部核定後,一次函送銓敘部備查;其人員之派任案…第6條本辦法自勞動部、勞保局、職安署、基金運用局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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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