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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 第5條

請領失能給付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失能年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計算之。 二、一次領取失能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退保時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前項所定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各年月為基期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加計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予以調整。 依前項規定調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低於申請時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或調整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者,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或調整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超過申請時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等級者,以最高等級之投保薪資核算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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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第3條原被保險人於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患職業病者,得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請領失能給付。其為一次領取失能給…第4條前條被保險人已因該職業病一次領取普通失能給付者,於一次請領職業病失能給付時,應扣除原已領取之…第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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