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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28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規則除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之規定、第十六條附表十編號二十七及三十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及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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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作業;其作業名稱,…

「附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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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