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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一 節 通則
本法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本法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或遺屬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本法有關保險費、滯納金、利息、月薪資總額或保險給付金額之計算,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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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月薪資總額,依下列各款認定:一、受僱勞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3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基金監理會負…
← 第1條
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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