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 第44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第 四 章 監督及經費
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單位數、提繳人數、提繳工資統計表。 二、退休金核發統計表。 三、退休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5條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一、辦理勞工退休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二、辦理…

「監督及經費」的其他條文

第45條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一、辦理勞工退休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二、辦理…
← 第43條看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