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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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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58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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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6條
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其積欠勞工之退休金,應由受讓之事業單位當然承受。
第56-1條
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第56-2條
勞工退休金不適用下列規定: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
第56-3條
勞保局為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不得拒絕。勞保局依前項規定…
第57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57條
看 勞工退休金條例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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