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 第16條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16條

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共同擔任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