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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22條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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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