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 第4條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4條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