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資爭議處理法 › 第4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4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勞資爭議處理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