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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15條

受損時之殘存能力,應以船舶之裝載資料為準予以考量,所有預期之裝載狀態及吃水與俯仰之變化應報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化學液體船未載運附表一之化學品,或僅載運該等化學品之殘留物時,其壓載狀況得不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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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