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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2條

各型船任一艙櫃載運貨物之規定量不應超過左列之規定: 一、第一型船-一、二五○立方公尺。 二、第二型船-三、○○○立方公尺。 三、第三型船-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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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