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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34條

貨學液體船之貨物轉駁控制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在各艙櫃之注入與排出管路靠近貫穿該艙櫃之部分應設人力操作之停止閥。但如各櫃艙貨物之排出係利用獨立之深水泵者,該艙櫃之排出管路不需設停止閥。 二、在各貨物軟管接頭處應設有停止閥。 三、所有之貨泵與類似之設備應具有遙控之關斷設施。 四、轉駁與運送附表一貨物所需之控制設備,除泵室中者外,不應位於露天甲板以下。 五、特定化學品另需增加之貨物轉駁控制規定,如附表一「O」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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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