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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4條

化學液體船因船型、大小、構造等,確認按照本規則規定之全部或一部實施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列舉事實及理由,並檢具經驗船機構審核認可之圖說文件申請航政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審議准許後,酌予核減或寬免部分設備。 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前項圖說文件得由造船技師簽證認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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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