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 第56條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56條

前條未包括之泵室與其他圍蔽空間需經常進入者,應裝設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並能由該等空間外控制之機械通風系統。但以該空間總體積計之換氣次數得減為每小時至少二十次,並在進入該等空間前能預行通風。
AI 白話解釋
← 第55條看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全文第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