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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2條

每批製造之半成品應指定批號;批號與成品不同者,應保存得辨識其與成品批號對應連結之資料。 前項半成品之儲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適當之容器儲存,並置放於具合宜條件之特定區域。 二、訂有儲存期限。 三、逾儲存期限之半成品,非經再評估程序,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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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