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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9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退貨之成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適當方式識別,並儲存於特定區域。 二、依事先訂定之標準評估,決定其處置方式。 三、再次銷售者,依放行程序辦理。 四、訂定措施,有效區別已經再處理之退貨,並避免未經放行程序之再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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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