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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5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依下列規定建置組織架構: 一、依製造場所之規模及產品之多樣性,明定組織架構及制定組織圖,明確場所內之組織分工及員工職能。 二、確保在不同之活動範圍中,依其生產之多樣性,配置適當階層及經適當訓練之足夠從業人員。 三、呈現品質保證部門及品質管制部門獨立於製造場所之其他部門;品質保證與品質管制之職責,得視情況,由單一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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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