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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73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產品回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準則之規定,採取適當步驟完成,並實施矯正措施。 二、權責人員協調回收流程。 三、適時及迅速啟動產品回收作業。 四、通報主管機關有影響消費者安全之虞而啟動之回收。 五、回收產品可識別,並隔離儲存於安全區域。 六、定期評估產品回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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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