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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76條

前條稽核,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指派勝任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獨立並詳實執行之。 二、就內部稽核之觀察結果,進行評估及通知適當之管理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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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