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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83條

文件之存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版次文件之流通發行,以受管制之複印本為之,其原始文件予以存檔。 二、依規定之年限,保存原始文件。 三、完善及安全儲存原始文件。 四、以電子或紙本方式存檔,並確保其可讀性。 五、定期備份,並儲存於其他安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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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