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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3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回收完成期限,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縮短為十四日。 二、第二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二個月。 三、第三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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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