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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17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或廢止其認證;經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證: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規定。 二、檢驗數據、檢驗報告或其他提報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執行檢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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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