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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認證工作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者)辦理時,應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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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