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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22條

受託者應確保其執行認證人員具備化粧品檢驗相關知識及能力,並備有受託者對該人員初次及定期評估之紀錄。 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民間機構、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十二小時以上;其課程包括查核技巧、檢驗知能及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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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